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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河道安全的违建需坚决拆除-东台报业网

影响河道安全的违建需坚决拆除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390     日期:2024-04-26 08:49:00
某运输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岸建设吊机基础、安装吊机、建设防尘厂棚及防尘挡墙,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水务部门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设施,恢复河道工程原状,并处罚款82000元。但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某运输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岸建设吊机基础、安装吊机、建设防尘厂棚及防尘挡墙,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水务部门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设施,恢复河道工程原状,并处罚款82000元。但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水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运输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执行攻坚小组,制定详细执行方案,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终敦促该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河道安全隐患得以从根本上消除。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河道致使河湖空间完整性遭受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少数企业为了发展,随意侵占河道、违法修筑临河构筑物,严重破坏了河道安全和空间完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本案中,某运输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保护河道义务,导致案涉河道遭受严重破坏。本案的圆满解决,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河道安全及生态功能的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在河道周围乱占滥用的不良之风有着重要意义。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