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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尾水影响水稻生长,法院如何定责-东台报业网

外排尾水影响水稻生长,法院如何定责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783     日期:2024-08-30 08:54:37
杜某某等三原告均为水稻种植户,三被告厂区外设尾水排放口与原告田块间有河道相通。2022年6月上旬,原告开始夏季水稻播种,并从周边河道取水灌溉,但出苗异常。原告申请鉴定,结果为水中可能含有较高盐分或其他物质,导致水稻生理性死亡。另查明,2019年三被告分别进行养殖项目环评备案,主要

杜某某等三原告均为水稻种植户,三被告厂区外设尾水排放口与原告田块间有河道相通。2022年6月上旬,原告开始夏季水稻播种,并从周边河道取水灌溉,但出苗异常。原告申请鉴定,结果为水中可能含有较高盐分或其他物质,导致水稻生理性死亡。另查明,2019年三被告分别进行养殖项目环评备案,主要环境影响均包括废水经沉淀后通过管道外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因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但未进行环评备案被行政处罚。再查明,2022年6至7月当地最高温度均在30℃以上,最高达36℃。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河道相通,河水被三被告排放的含盐量较高的尾水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原告取水灌溉秧苗导致出苗异常与三被告排放行为具有关联性。虽然三被告已进行备案,且排放尾水符合环保标准,但这不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或界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的排放行为与原告种植水稻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根据2022年夏季持续高温可能影响水稻生长的情形,结合原告受损情况,法院酌情减轻30%的赔偿责任,判处三被告各赔偿原告高某某、曹某某损失20245.96元,赔偿原告杜某某损失109668.95元。因三被告依法进行备案,其生产经营权利应受保护,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向其农田排放污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三被告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损害后果。

法官表示,土壤污染通常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具有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等特点,会造成耕地地力下降、影响种植作物质量和产量,且治理周期长、成本高。本案是三被告将养殖废水外排引发的纠纷,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原则”,严格确定赔偿责任,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采取有效污染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排放标准是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并非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界线。企业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将绿色司法理念融入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着力推进以绿色司法护航绿色发展,实现景美、人和、业兴的发展目标,助推建设共同富裕的绿色样本。许翰文 张俊宏